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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播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浏览:1834 时间:2021-4-3

 

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202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制造业投资推动工业经济增长的牵引带动作用,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促进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下简称战略性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制造强省,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分区域分行业分类指导。围绕“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按照“十四五”全省制造业总体空间布局,支持各地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特色,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聚焦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先进材料、现代轻工纺织、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等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区块链与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新能源、激光与增材制造、数字创意、安全应急与环保、精密仪器设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立足“招好商、招大商、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积极引进产业带动性强、技术水平先进、绿色低碳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支持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加大向实体经济特别是先进制造业的投资力度,鼓励省、市、县(区)国有资本深度参与先进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

  二、加大制造业投资奖励。省财政设立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十四五”期间各地级以上市引进、建设先进制造业项目予以支持:支持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对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总投资5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省财政按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分年度对地级以上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相关奖励资金由地级以上市设定绩效目标,可以用于降低用地或生产运营成本、科研投入、产业园发展、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设备奖励、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用工或职业技能培训、“工改工”等;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对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的大型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其中珠三角地区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予以奖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原则上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和制造业投资奖励政策不叠加;支持新建大型产业园区建设等(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印发实施)。

  三、加强内外资一体化全产业链招商。打造先进制造业“大招商”格局,定期举办省、市、县(区)招商大会,搭建省市联动招商网络。实施产业链招商工程,围绕战略性产业集群,编制产业招商地图,成立产业链招商联盟,建立产业招商数据库和目标企业清单。加强与国家重大战略及港澳地区对接、协同联动,围绕先进制造业产业链推动互补招商。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专业化及内外资一体化投资促进机构,鼓励以更灵活方式对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家创新中心建设,在先进制造业领域重点布局,促进先进制造业重大成果在粤转化落地,在每个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至少1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或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各地对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中试基地给予资金支持。强化产学研合作,支持先进制造业项目单位联合国家相关行业领先高校、科研院所来粤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国家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落地广东建设分中心、分实验室。围绕战略性产业集群加快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聚焦战略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支持先进制造业项目加快完善5G、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五、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制造业发展需求,优化产业用地布局,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省每年安排一定用地指标用于先进制造业项目预支使用,对各地引进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指标。省每年安排用地指标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优先用于先进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项目使用林地定额需求。研究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指标体系。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容积率在1.6以上、2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各地按照工业优先用地原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用海、用林审批;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三旧”改造土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项目需求。

  六、优化环境资源管理。优化环评服务机制,主动提前介入,指导优化选址选线、生态环保措施,协调解决环境制约问题,对高质量编制完成环评文件的制造业项目,实行环评审批一次性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环评编制内容、降低环评等级等改革措施,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制造业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省 “十四五”能耗总量指标分配充分考虑各地区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投产情况。对超额完成可再生能源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地市,超出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的消纳量不纳入该地区年度和“十四五”当期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七、加强金融和产业资本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产业集群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引导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增强信贷资源供给、推出专属信贷产品,优化融资服务,提高先进制造业项目金融服务质效。鼓励地市成立本地先进制造业重点项目金融信贷工作专班,协调金融机构加强融资支持,优化审批流程,便利企业融资。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先进制造业项目的专属保险产品。建立与国家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强化省、市相关产业发展基金的政策导向,引导基金聚焦重点产业链上下游联通开展投资,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项目支持力度,通过资本纽带构建产业链上下游协作的产业生态圈。 

  八、强化高素质人才支撑。深入实施“广东技工”工程、“湾区人才”工程。对全省总投资50亿以上先进制造业项目单位赋予高级职称(含正高和副高)评审权,由项目单位制定评审标准条件;对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和北部生态区总投资10亿以上先进制造业项目单位赋予副高级职称评审权。支持各地根据先进制造业项目需求,多渠道组织线上线下人才专场招聘会,支持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先进制造业项目提供免费服务,各地可根据服务人数、人才类型等对提供服务机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持先进制造业项目单位建设“人才驿站”。引导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重点建设20个与战略性产业集群相匹配的专业集群。在先进制造业项目单位及企业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地市参照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和北部生态区制造业企业就业,符合条件的可参照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5000元的基层就业补贴。鼓励各地制定本地先进制造业项目团队或项目所在企业高管人才薪酬补贴政策,推广人才“一站式”服务,在居住、社会保障、户籍、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政策和便利服务。

  九、打造高水平项目承载平台。积极支持申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向园区下放更多管理权限,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打造成为全省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的主阵地。聚焦战略性产业集群培育,加快建设一批以先进制造业为主导产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布局建设一批省产业园,支持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后规划建设省产业园,打造一批特色产业园区,省、市、县(区)加大对园区道路、管网、环保、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各地用地指标要优先保障园区建设需要。

  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建立省领导定向联系负责若干战略性产业集群机制,发挥世界500强企业和大型骨干企业“省长直通车”制度、省领导联系跨国企业直通车制度以及省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总指挥部会议、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快推动先进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各地级以上市要成立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先进制造业项目引进和建设,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或现场办公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及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水、电、燃气和通信服务单位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接入服务,统筹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全力支持推动先进制造业项目保投产、保续建、促新开、促落地、增固投。省政府将先进制造业项目引进及建设工作纳入重点督查范围,视情况对各地开展专项督查。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为编制我省光伏发电年度开发方案,有序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促进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现组织申报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项目申报范围为:2021年在建和具备建设条件新开工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已列入国家竞价、平价清单项目。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支持性材料:

  (一)在建项目

  1.项目备案证;

  2.项目在建证明材料(含项目建设现场照片或视频);

  3.项目投资主体出具的《并网时间承诺书》(见附件1)。

  (二)新开工项目

  1.项目建设方案;

  2.与县级及以上政府签订的开发协议,或县级及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支持意见;

  3.与土地业主方签订的用地协议或租地合同;

  4.电网公司出具的初步接入意见或接入系统批复;

  5.项目投资主体出具的《并网时间承诺书》(见附件1)。

  三、申报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认真做好申报项目支持性材料审查工作,加大在建项目现场核查,全面客观评估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计划并网时间科学可靠。

  (二)请各地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并填报《XX市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于2021年3月26日前反馈我局新能源和节能处。

  (三)为便于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名称,未备案项目建议按“市+县(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光伏电站”方式命名,并在备案时保持一致,项目类型可选择普通地面集中式、渔光互补、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漂浮式等。

 

广东省能源局

2021年3月17日

 

 

三、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重点〔2021〕115号

省有关单位,有关中直驻粤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3月26日

 

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的科学性,保障和推动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按年度组织编制,提出重点推进的重大项目范围和年度投资规模建议,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印发的指导性文件。

  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分为正式项目计划和前期预备项目计划。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编制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协调实施。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涉及本领域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本市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与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做好衔接。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中直和省属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及时组织项目单位将储备项目填报入库。入库项目需取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予的统一项目代码,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每年7月底前印发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编报通知。

  第八条  计划申报主体原则上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确定。中直或省属单位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抄送省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并经市政府审定后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根据编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编报工作,于8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项目申报后,国家、省对相关项目有新的安排部署,项目申报单位可在12月底前报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修改或补正。

  第十条  申报正式计划的项目,应是已开工或在计划年度内新开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依据建设任务,对项目建设期内分年度投资进行认真测算,合理提出年度计划投资。其中,新开工项目还应当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有关建设用地、资金、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建设条件可在计划年度内落实并开工建设。

  申报前期预备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合理提出计划年度前期工作具体内容及完成时间。

  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除外),未经国家、省批准的园区和新区项目,以及违法违规建设、业主单位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项目,不得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申报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正式计划时,应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在未取得省财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情况下,各市在申报项目时不得填报项目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投资;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正式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同步列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申报计划采取网络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单位通过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将项目信息完备、真实、有效录入项目库管理系统后,从系统生成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文件附件一并报送。

  未录入项目库管理系统的项目,不予受理申报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推进情况,书面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用地、环评、节能审查等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相关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应至少符合以下一项基本条件:

  (一)省委、省政府部署推进的重大项目。    

  (二)项目列入国家发展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或省发展规划及省委、省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三)项目列入国家级相关文件,或省委、省政府及省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

  (四)对全省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有重要支撑作用,且在本行业中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其中:

  1.基础设施工程。

  铁路、能源、城市建设(城市供水除外)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

  公路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其中,高速公路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

  机场、港航、水利、信息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

  环保工程、城市供水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创新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

  2.产业工程。

  先进制造业、传统产业升级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珠三角地区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粤东西北地区项目,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

  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

  3.民生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其中,上一年度的续建项目,除已建成或终止建设外,经原申报单位继续申报,原则上续列为下一年度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确定项目建设阶段。分为投产、续建、新开工三类正式项目和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预备项目。

  (三)确定年度计划投资。公路、铁路、电网、油气管网等线状工程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须分解到地市。

  (四)项目须为单个项目,原则上不得打捆打包。对于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需在一定区域范围(多个地市)实施、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较小的“关键小事”项目,省行业主管部门可将单个领域项目打捆作为一个项目申报。

  (五)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部门可通知申报单位补报计划。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初步审核后梳理形成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征求意见稿,提出年度计划投资规模建议,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计划草案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形成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送审稿,按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正式下达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统筹推动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实施,年度计划实施情况按规定程序向省人大财经委汇报。

  第十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原则上每年第二、三季度可分别进行一次计划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调整由原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项目退出、增补和调整。

  (一)项目退出。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可申请退出正式项目计划。

  (二)项目增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对亟需启动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可申请增补列入前期预备项目计划。

  (三)项目调整。已列入前期预备项目计划,前期工作推进较快,年度内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申请调整列入正式项目计划。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纳入项目所在地市统计。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调整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下达调整计划,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涉及重大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向社会主动公开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列入计划后要及时准确报送省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政法函〔202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服务型制造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19〕226号)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开展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类别

 

(一)示范企业。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二)示范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三)示范项目。针对依托产业集群发展共享制造的项目进行遴选。

 

(四)示范城市。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城市开展遴选。

 

二、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一)共性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内(2019年1月1日起)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及推荐名额。

 

  1.示范企业。

 

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企业不超过6个。

 

2.示范平台。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

 

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共享制造类示范平台不超过1个。

 

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他类示范平台不超过3个。

 

3.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面向共享制造开展遴选。申报项目应围绕相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建设共享工厂、共性技术中心,为产业集群内企业提供共享物流、仓储、采销、人力等服务,促进集群内生产组织效率提升。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项目不超过3个。

 

三、示范城市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一)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

 

(二)申报示范城市分为工业设计特色类和其他类。

 

申报工业设计特色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制造业重点领域设计突破、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工业设计特色类示范城市不超过1个。

 

申报其他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我部遴选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转型特点显著,制造业企业服务产出显著提升,支撑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优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制造业GDP增长的贡献显著提升。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他类示范城市不超过1个。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

 

(二)请申报主体完成申报并填报申报书。示范城市申报书由本级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三)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推荐名额择优推荐。

 

通过初审的申报主体,须下载申报书并加盖公章(示范城市申报书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盖章),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并填写“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汇总表”(附件2)。

 

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汇总表及相关申报书(一式1份)报送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四)我部将组织第三方评审,并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城市及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申报企业、平台、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五)请各省级主管部门将负责本项工作的联系人姓名、职务,以及联系电话、微信号、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于2021年3月31日前反馈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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