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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强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平远县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是目前我县较为大型的企业咨询管理公司。公司拥有高、中级专业人员9人,有5个专业服务的合作资源。公司本着“为客户创造价值,与企业共同成长”的理念,遵照“做实做细、专业创新、持续改进”的工作方针,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咨询管理服务。

政策播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
作者: 浏览:1432 时间:2021-4-12

《一》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融资服务)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

 

  为建立完善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纾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19〕6号,以下简称“示范平台认定办法”,见附件3)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1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融资服务)(以下简称“融资示范平台”)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报对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申报条件:符合《示范平台认定办法》第三、六(五)、七、八(五)条规定(见附件3)。

  二、申报材料

  申报融资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融资服务)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报告(不超过3000字)。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对象所在区域行业状况及融资服务需求情况、近两年运营管理情况、近两年融资服务情况及主要融资服务业绩(典型案例)、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等。

  (三)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内金融牌照(复印件)。

  (四)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融资服务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含《示范平台认定办法》第三、六(五)、七、八(五)条规定相关内容)。

  (五)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主要服务设施情况(含软件、仪器设备等)。

  (七)专职从业人员情况(含任职证明、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购买社保凭证)。

  (八)开展融资服务的证明材料(融资活动通知、照片、总结、至少3份融资合同协议等);区域或行业内20家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佐证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按照《示范平台认定办法》用A4纸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向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同时组织核实审查并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后报我厅;省有关单位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后直接报我厅。

  四、有关要求

  (一)融资示范平台认定是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择优推荐,真正建设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好、能代表我省形象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队伍。

  (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推荐申报文件、汇总表(见附件2)以及申报材料(一式2份)及电子版,于5月21日前报我厅(融资促进处);省有关单位直接报我厅。纸质材料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融资促进处;

  (三)我厅将根据专家评审和各地推荐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现场考察,有关人员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

 

 

《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工信装备函〔202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的预通知》(国重装函〔2021〕19号),为做好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险补偿政策宣传。请各地加强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的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业企业积极申报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进一步推进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提升重大技术装备创新水平。

 

  二、做好项目申报和材料核实工作。请各地对照国重装函〔2021〕19号要求,抓紧组织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政策符合性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意见、本地区保险补偿项目推荐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六份,另附电子版,详见附件)于4月26日前(如工信部时间有新要求再另行通知)提交我厅(装备工业处)。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4月7日

 

《三》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4批)的通知

 

粤财农〔2021〕23号

 

省有关单位,有关地级市财政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报送提前下达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四批)安排计划的函》(粤农农计〔2021〕18号)和《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90号),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4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此项资金收入列2021年度政府收支分类收入预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安排省本级支出的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列“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请按照预算法、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做好预算编制、分解下达和项目前期准备等相关工作(请各市统筹考虑辖区内财政省直管县的资金安排)。该项资金的任务清单及区域绩效目标待国家下达我省后,省级再分解下达,请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及时对照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做好绩效目标监控和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4月4日

 

《四》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建设的通知

 

农产发〔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部署,打造休闲农业升级版,我部决定开展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目标,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充分发挥乡村食品供给、生态涵养、休闲体验、文化传承等功能,在打造美丽宜人、业兴人和的社会主义新乡村的基础上,建设一批资源独特、设施完备、业态丰富、创新活跃、联农紧密的休闲农业重点县,为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市场决定、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聚集资源、聚合要素的引导作用,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满足消费升级、释放内需潜力、构建内循环产业链的格局,打造区域一流、全国领先、世界知名的乡村休闲旅游目的地。

  ——绿色引领、创业活跃。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推动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促进宜居宜业乡村建设。吸引人才返乡创业,激发业态和模式创新,让农村财富源泉充分涌流、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竞相迸发。

  ——整合资源、传承文化。依托区域、全国乃至世界独特性、稀缺性资源要素,利用特色农业、绿水青山、田园风光,挖掘农耕文化、民俗风情、传统工艺,发展农家乐、乡村民宿、休闲农庄、休闲农业聚集村和休闲旅游精品线路等,彰显地域特色、承载乡村价值、体现乡土气息。

  ——跨界融合、带农增收。依托乡村独特自然文化资源,跨界配置农业与文化、旅游、教育、康养等要素,使各要素交叉重组、渗透融合,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让资源优势变经济优势,让农民就地就业增收。

  (三)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发挥乡村多种功能,丰富乡村产业业态、拓展农民就业空间、增加农民致富渠道,以农耕文化为魂、以田园风光为韵、以村落民宅为形、以绿色农业为基、以创新创意为径,彰显“土气”、回味“老气”、焕发“生气”、融入“朝气”,到2025年建设300个在区域、全国乃至世界有知名度、有影响力的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形成一批体制机制创新、政策集成创设、资源要素激活、联农带农紧密的休闲农业创业福地、产业高地、生态绿地、休闲旅游打卡地。

  二、申报条件

  (一)资源优势明显

  资源条件具有稀缺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具有世界知名自然文化资源。县域范围内拥有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稀缺资源。

  二是具有全国独特自然文化资源。县域范围内拥有全国独特的山川河流、森林草木、美丽田园、草原湿地等别具一格地质地貌;或具有独特气候、冰雪天地、阳光沙滩等鲜明气象物候特征;或具有农耕文化、古老传说、古建遗存、传统技艺和戏剧曲艺等民族民俗风情。

  三是具有区域鲜明自然文化资源。县域范围内拥有临近著名景点、名胜风景区、交通物流节点、城乡连绵带等良好区位;或具有丰富乡土文化、多样农耕体验、精彩农业节庆、优秀旅居场所,以及“乡字号”“土字号”乡村休闲旅游产品。

  (二)设施条件良好

  一是基础设施完备。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完善的接待服务能力。乡村休闲旅游点交通、水电气、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备,餐饮、住宿、休闲、体验、购物、停车等设施条件符合相关建设要求和标准,公共安全、健康卫生、教育培训等配套建设相对完善。

  二是融入活态元素。乡村民风淳朴、和谐有序、充满活力。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地方和民族特色文化资源得到传承,乡村原有建筑风貌和村落格局保存良好,民族民间文化与现代元素有机融合,融入时尚元素、现代要素、时代朝气。

  三是村容村貌整洁。卫生厕所普及率高,主要景点和园区建立了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农村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和综合利用,农村人居环境基本干净、整洁、便捷,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一村一景”“一村一韵”美丽休闲乡村。

  (三)产业发展领先

  一是产业规模成型。乡村休闲旅游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之一,主要指标(包括经营收入、接待人次、人均消费水平等)在全国领先;东部地区年接待游客200万人次以上,中部地区150万人次以上,西部地区100万人次以上,2017至2019年三年游客接待数和营业收入年均增速均超6%。

  二是业态活跃丰富。农林牧渔“内向”融合、产加销服“顺向”融合、农文旅教“横向”融合、科工贸金“逆向”融合、产园产村产城“多向”融合广泛开展,农家乐、乡村民宿、休闲观光园区、休闲农庄、休闲乡村、康养和教育基地等业态类型丰富,至少具有五项上述类型,分布在县域1/3以上乡镇。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点5个以上,包括省级以上美丽休闲乡村(其中至少1个中国美丽休闲乡村)、休闲农业聚集村、休闲农业园区、农家乐、乡村民宿等,并形成了乡村休闲旅游精品线路。

  三是富民兴农明显。产业带动能力强,初步形成“美丽宜人、业兴人和”格局。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经营主体创新发展,联农带农机制健全,从业人员中农民就业比例达60%以上,农民人均收入高于省内平均水平5%以上。经营农家乐、乡村民宿等小农户能够实现稳定就业增收,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有保障。脱贫摘帽地区通过发展休闲农业保持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效果显著,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巩固拓展。

  (四)组织保障有力

  一是规划布局合理。已制定县域乡村休闲旅游发展规划,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准确,布局结构合理。发展规划与县域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美丽乡村规划等多规合一、紧密衔接。休闲农业发展与村庄建设、生态宜居统筹谋划、同步推进,形成产园融合、产村融合、产镇融合和产城融合格局。

  二是政策体系完善。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纳入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在用地保障、资金安排、金融服务、人才支撑等方面有务实的举措,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特别在解决供地和融资难题方面取得突破,政策指向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强。

  三是管理制度健全。休闲农业管理机构健全,职责职能清晰,人员配备齐全。信息咨询、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广、标准高。行业管理规范,农家乐、乡村民宿、休闲农园、休闲农庄、休闲乡村等管理制度或标准完善,近三年无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事件发生。政府引导有力,形成了多主体参与、多要素聚集、多业态打造、多机制联结、多模式推进的格局。

  三、申报安排

  (一)申报数量。农业农村部将根据各地休闲农业发展水平,确定每年总量及分省申报控制数。今年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名额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名额计入本省指标)。

  (二)申报程序。申报主体为县(市、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遴选上报。

  (三)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申报表、重点县建设的有关规划及实施方案等。规划及实施方案应充分体现重点县建设的推进思路、建设目标、主要内容、产业模式、环境影响评价、运行机制、保障措施等内容。如有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以附件形式一并提供。

  (四)申报时间。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在2021年5月31日前提交申报材料。

  四、认定监测

  (一)专家评审。为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农业农村部将适时成立专家组,根据申报条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充分考虑各地资源条件、产业水平及工作基础等因素,提出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建议名单,并在农业农村部网站公示。

  (二)发文公布。公示无异议后,农业农村部将发文予以认定。

  (三)监测评估。建立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动态运行监测机制。从认定当年起每年12月25日前,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审核后的重点县总结报告及监测数据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每三年组织进行一次综合评估。评估达标的重点县继续保留资格。对评估不达标的重点县,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称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休闲农业重点县作为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强协调,加大投入,强化指导,重点打造。休闲农业重点县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推进指导组,细化实施方案,统筹项目资金,强化责任落实,有序推进休闲农业重点县建设。

  (二)加强政策扶持。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改、财政、金融、文旅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资金安排,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创新投资、建设、运营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休闲农业重点县建设。

  (三)加强宣传引导。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边建设边总结,树立一批典型,打造一批品牌。注重和市场对接,加强休闲农业精品推介力度,营造推动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农业农村部

2021年3月30日

 

《五》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创建名单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21〕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

  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在各地自愿申报、省级部门推荐、第三方评审的基础上,经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同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116个单位创建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现将示范园创建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示范园创建任务。各示范园创建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创建方案,完善发展思路,明确功能定位和创建范围,创新产业融合模式,健全利益联结机制,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完成既定创建任务,努力将示范园打造成为本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平台载体和示范样板。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动态跟踪和宣传推介,指导和督促示范园切实做好创建工作。示范园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示范园创建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示范园创建工作取得成效。

  三、积极支持示范园建设。各地可以示范园为重点,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按规定统筹利用有关资金支持示范园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园入园企业优先申报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园及入园优质企业予以必要的信贷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要完善示范园用地保障机制,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要求,加大示范园创建用地支持力度。因地制宜搭建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公共服务供给,为示范园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四、做好阶段性总结工作。2021年年底前,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各成员单位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联合对各示范园创建情况进行考核,择优认定100个示范园。省级有关部门、示范园所在县(市、区)政府以及各示范园要及时做好阶段性总结工作,为示范园考核和认定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3月24日

 

 

《六》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计财〔2021〕8号为指导各地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我们制定了《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2日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要求,以满足亿万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通过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重点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一是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包括水稻插(抛)秧机、重型免耕播种机、玉米籽粒收获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二是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各省(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东省农垦总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可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

2021年起,各省要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确定后,各省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将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重要考核指标。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

在资金使用方面着力探索创新方式。组织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选择部分有条件、有意愿的省份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方式,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要发挥好技术支撑和行业指导作用,负责指导各地农机鉴定、推广、监理机构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各省要加强对农机鉴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快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组织所属或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规范开展鉴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进一步加强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管理水平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检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发放的证书(报告)不予采信,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或终止相关机构检测资质,将相关处理措施予以公开通报。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省要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省要全面贯彻本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省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省2021—2023年实施方案,并抄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要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有关备案工作申报材料格式要求详见附件1-5。

 

《七》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将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审计,可先提交未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并于4月16日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填报系统中补充提交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

  四、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六、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  部

 关 总 署

 务 总 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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